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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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辽0181民初211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9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62000元,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与2019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86800元,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作为这两笔借款的担保人,在两张借条上均有签字、摁手印。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按时支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经询问,二被告承认借款及担保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被告***分三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0,000.00元,第一期70,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第二期65,0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第三期65,0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 三、双方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5.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保兴 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刘洋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