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20008.22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9年12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5.4%,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本息合计620008.2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8元,被告***、***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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