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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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借款96000元,并支付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以9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交纳1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31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