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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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84,273.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其中以本金224,880元为基数,按年化利率14.37%计算,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92,393.4元为基数,按年化利率12.31%计算,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89,000元为基数,按年化利率7.17%计算,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98.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