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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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南海区钰龙金属制品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87000元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09.02元,减半收取计1554.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1554.5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