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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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违约金(以40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标准从201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8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