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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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鑫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高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高邑县永盛纺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邑县永盛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4月28日,年利率按12.132%计算,自2015年4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16.984%计算)。 二、被告元氏县鑫鹏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被告高邑县永盛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高邑县永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