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仁庙分理处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平山镇营业所
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
类型 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19)粤0981执保1386号

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邓冰:

关于申请人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与被申请人邓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981民初389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查封保全措施:

一、对被申请人邓冰开设于中国银行广州番禺祈福支行的账户(账号:72×××04CNY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平山镇营业所的账户(账号:62×××09)、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仁庙分理处的账户(账号:80×××50)限额130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1年,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5日止,截至2019年12月5日止冻结金额分别为58.86元、3.13元、16.86元。

二、对被申请人邓冰开设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085e9858ef3beafa890782449@wx.tenpay.com)进行冻结,冻结期限1年,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5日止,截至2019年12月5日止冻结金额为33.08元。

特此告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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