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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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26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租金139616.43元、押金64248元,合计203864.43元; 三、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代垫的2018年6月电费10842.7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5264元,减半收取计2632元,由原告***负担444元,由被告***负担218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反诉原告***负担1180.5元,反诉被告***负担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