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行为行政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行政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闽05行初102号

起诉人郑燕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起诉人郑建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2018年9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郑燕红、郑建盛的起诉状。本院经审查并于2018年9月28日向郑燕红、郑建盛出具《告知书》,书面告知其起诉的颁证行为已超过法定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等,并将起诉材料退回给郑燕红、郑建盛。郑燕红、郑建盛于11月15日再次将起诉材料邮寄至本院,起诉龙海市人民政府与龙海市国土资源局,请求:1.判令撤销龙海市人民政府及龙海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鄭亞侑、曾沈(郑亚侑、曾沈)名下位于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镇××村庵前角的三间平房(有屋脊的瓦房)项下,四至为东至郑启山、西至巷、北至郑启山、南至郑启山园的《土地房产所有证》;2.判令龙海市人民政府与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对郑燕红、郑建盛于2018年9月20日提出的申请撤销鄭亞侑、曾沈(郑亚侑、曾沈)名下位于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镇××村庵前角的三间平房(有屋脊的瓦房)项下,四至为东至郑启山、西至巷、北至郑启山、南至郑启山园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进行处理;3.诉讼费用由龙海市人民政府与龙海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郑燕红、郑建盛起诉的颁证行为的颁发时间为1952年,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对郑燕红、郑建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金琪

审判员黄小丹

审判员***生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庄瑮

书记员陈惠贞

附录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2018-11-26
发布日期 2021-04-2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