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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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368.40元; 二、被告***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截止至2018年7月9日止的借款利息6849.11元、滞纳费7109.98元; 三、被告***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5%计算,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滞纳费,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12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计720元,由被告***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