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和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35000元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