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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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息24%向原告给付借款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给付原告借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