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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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34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给原告***(利息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以23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上述义务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将款项交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5)转给对方。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8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