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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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2800元、年费50元、违约金140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10日为688.36元,此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28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复利(暂计至2020年6月10日为85.54元,此后的复利以尚欠的透支利息688.3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