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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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浙江金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金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5793.3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截至2021年2月7日为3149.9元,此后从2021年2月8日起以本金205793.3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17元(已减半),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已预交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