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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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6)豫038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6)豫038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449936元及利息(其中27328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1%自2015年10月9日计算至2016年4月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月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8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1%自2015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1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月利率按15.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6544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1%自2015年10月16日计算至2016年4月1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月利率按15.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8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1%自2015年10月20日计算至2016年4月1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月利率按15.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6992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1%自2015年10月23日计算至2016年4月2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月利率按15.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8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1%自2015年10月26日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月利率按15.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8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1%自2015年10月30日计算至2016年4月2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月利率按15.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8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1%自2015年11月3日计算至2016年5月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月利率按15.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8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1%自2015年11月9日计算至2016年5月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月利率按15.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1024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1%自2015年11月11日计算至2016年5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月利率按15.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0048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1%自2015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6年5月1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月利率按15.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77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1%自2015年11月19日计算至2016年5月1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月利率按15.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77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1%自2015年11月23日计算至2016年5月2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月利率按15.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77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1%自2015年11月26日计算至2016年5月2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月利率按15.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77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1%自2015年12月1日计算至2016年5月3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月利率按15.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77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1%自2015年12月3日计算至2016年6月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月利率按15.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77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1%自2015年12月7日计算至2016年6月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月利率按15.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77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1%自2015年12月14日计算至2016年6月1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月利率按15.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61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1%自2015年12月15日计算至2016年6月1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月利率按15.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8800元,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共计8900元,由***、杨建民、***、***、***、***、***、***、***、***、***共同负担8100元,由***负担800元;二审受理费8830元,由***负担8330元,由***负担500元;二审公告费240元,由***负担200元,由***负担40元(该款已经由***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2-12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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