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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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草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大草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881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81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月19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大草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驳回原告河南省大草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受理费5835元,由原告河南省大草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91元,被告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