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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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5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货款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维持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5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负担1000元,由***负担3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