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郴州市中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郴州市侨能达投资有限公司
郴州市万原集市货仓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20)湘1003民初66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郴州市万原集市货仓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商铺使用费17,008.70元,被上诉人郴州市侨能达投资有限公司、郴州市中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项损失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7.98元,由上诉人***负担1065.69元,由被上诉人郴州市万原集市货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2.2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上诉人郴州市万原集市货仓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侨能达投资有限公司、郴州市中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37.98元,由上诉人***负担1065.69元,被上诉人郴州市万原集市货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2.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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