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2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亲哥俩儿(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8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亲哥俩儿(北京)商贸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8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亲哥俩儿(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杰,经理。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亲哥俩儿(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7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亲哥俩儿(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判决书生效后,***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亲哥俩儿(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以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0日、1月21日、2月18日、3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北京房产、无车辆、无证券信息,银行账号及互联网银行余额不足。3.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于2021年3月31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共1196.2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4.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有效联系地址,且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4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06民初7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李琳琳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法官助理王韩书记员李蕾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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