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2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古与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2执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古与今管理咨询有限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2执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古与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刘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关于北京古与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京0112民初10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古与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北京古与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051881万元等,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股权、债券等;已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邵玉喜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牛蕊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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