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2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信泉和业(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类型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0111执5099号申请人冯敏,女,1970年1月**日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0111执5099号申请人冯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邵思,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铈程,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信泉和业(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日照路2751号绿地齐鲁之门B2-b数字金融产业园2404室。法定代表人孙俊业,董事长。申请人冯敏与被执行人信泉和业(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冯敏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信泉和业(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1014205元及利息。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信泉和业(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依法冻结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后被执行人信泉和业(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正在异议审查中。本院将被执行人信泉和业(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信泉和业(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3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京民申4727号作出民事裁定:一、指定北京金融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所依据的执行依据被确定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中止后,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霍福生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书记员李玉芝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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