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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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华位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3758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90万元及2015年12月11日之前的利息5万元(剩余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洛阳华位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8900元由***、***、华位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