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中心医院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41607.38元给原告***;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4160.73元给原告***;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3760.38元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2.94元,由原告***负担145.14元,被告***负担81.83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负担905.43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负担70.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