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孤山子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23,914.2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0年12月30日利息17,239.00元,2020年12月31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7615‰上浮30%计算)}; 二、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审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诉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被上诉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20,47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470.00元,由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