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孤山子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23,914.2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0年12月30日利息17,239.00元,2020年12月31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7615‰上浮30%计算)};

二、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审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诉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被上诉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20,47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470.00元,由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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