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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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其承保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3,909.11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933.96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97.5元,被告***负担123.5元,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11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收款单位:涞水县人民法院,账号:50×××6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涞水县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7,开户行:中行西城支行),并将银行回单附在上诉材料中。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