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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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宋都安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青岛青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0004911.4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0004911.4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20年12月3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三、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宋都安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青岛青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留购价款100元; 四、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宋都安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青岛青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63108.54元; 五、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宋都安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青岛青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882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宋都安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0794元,由青岛青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50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117元,由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宋都安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505元,由青岛青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6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