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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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从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如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未超过年利率24%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超过年利率24%则应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如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三倍未超过年利率24%则应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三倍计算,超过年利率24%则应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7.33元,被告***负担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