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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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江支行 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归还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万元,支付2020年3月20日前的利息150960.7元,及2020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14.168%至还清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登记在***名下位于河源市源城区××××××××××(粤房地证字第1985693×、粤房他项权证河字第0200027476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9元,保全费3770元,合共88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