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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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85000元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2019年2月3日;自2019年2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75000元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