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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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东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赔付原告***120014.0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款汇至东源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源分行东源支行,账号:44-202××××××××4457,汇款应注明案号)。 本案受理费2611元,由原告负担***33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17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工司负担10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