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邦贵金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南阳金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1017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9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新野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9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鑫邦贵金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建工程、混凝土面层、三七灰土和景观广场工程款1979307.2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管网工程款2298876.1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400元,由***负担28920元,由河南鑫邦贵金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7480元;鉴定费50000元,由河南鑫邦贵金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7680元,由***负担23304元,由河南鑫邦贵金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43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05
发布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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