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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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1017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9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新野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9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鑫邦贵金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建工程、混凝土面层、三七灰土和景观广场工程款1979307.2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管网工程款2298876.1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400元,由***负担28920元,由河南鑫邦贵金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7480元;鉴定费50000元,由河南鑫邦贵金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7680元,由***负担23304元,由河南鑫邦贵金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43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