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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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市合良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03民终2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魏红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200**年**月**日出生,住***。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灏、王梦阳,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合良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合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合良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266000元,扣除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前期垫付***医药费10000元,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256000元。 二、该款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应于领取本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完毕,其它各方互不追究责任。 三、一审受理费6088元,减半收取3044元,由洛阳市合良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铁林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张予洛 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彭飞 |
| 裁判日期 | 2019-05-07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