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03民终53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3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鉴于***与***、姚会平(***母亲,该案争议房屋共同还贷人)已达成偿还借款协议,将***支付“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C区3幢2926号”首付款36万元及2015年3月19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所还银行贷款折抵68万元,偿还***欠姚会平部分借款,***放弃对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主张。

二、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C区3幢2926号剩余房贷,由***、姚会平继续按原贷款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姚会平已从2016年12月实际履行至2019年8月份,为该房产的实际出资人)。

三、***、姚会平在办理该房产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应予以配合。

四、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法院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诉讼保全措施。

五、本案双方当事人其它互不追究。

六、一审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铁林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张予洛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姚丽丽

裁判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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