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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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03民终53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3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鉴于***与***、姚会平(***母亲,该案争议房屋共同还贷人)已达成偿还借款协议,将***支付“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C区3幢2926号”首付款36万元及2015年3月19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所还银行贷款折抵68万元,偿还***欠姚会平部分借款,***放弃对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主张。 二、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C区3幢2926号剩余房贷,由***、姚会平继续按原贷款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姚会平已从2016年12月实际履行至2019年8月份,为该房产的实际出资人)。 三、***、姚会平在办理该房产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应予以配合。 四、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法院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诉讼保全措施。 五、本案双方当事人其它互不追究。 六、一审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铁林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张予洛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姚丽丽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