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孟津县胜华金属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豫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津华实业公司 洛阳市津华轻工机器制造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014年4月1日原告孟津县胜华金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豫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转让合同》无效。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被告承担的部分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移交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