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2019)鲁0112民初9932号刘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4168.5元。

二、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

三、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营养费450元。

四、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误工费3479元。

五、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护理费1740元。

六、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交通费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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