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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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南恒通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恒通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600元; 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恒通化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济南恒通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