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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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其中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为4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