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加工费16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300元为基数,其中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同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原告主张的2000元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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