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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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2805.92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24日前的利息13545.93元;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借款本金162805.9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为标准,从2019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2元,减半收取计2286元,由原告***负担10元,由被告***负担227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3-27
发布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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