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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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二、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奥林精密机械科技(长兴)有限公司赔偿靖江亚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损失200409.12元; 四、靖江亚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奥林精密机械科技(长兴)有限公司价款40560元。 以上第三、四项相抵后,奥林精密机械科技(长兴)有限公司尚需要支付靖江亚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59849.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503.37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8000元,合计114503.37元,由亚拓公司负担103738.5元,奥林公司负担10764.8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30.5元,由奥林公司负担1080.5元,亚拓公司负担450元(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亚拓公司已经预交,一审不再退还,奥林公司应负担的10764.87元由奥林公司履行本判决生效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亚拓公司,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奥林公司已经预交,一审不再退还,亚拓公司应负担450元在奥林公司在向亚拓公司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予以扣除);二审案件受理费41503.37元,由奥林公司承担17429元,亚拓公司承担24074.37元(奥林公司已经预交41503.37元,本院不再退还,奥林公司在向亚拓公司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扣除24074.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