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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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时代造船有限公司 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联合安能石化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泰州中兴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联合安能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贷款本金275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的利息5604375元、逾期利息1868125元、复利138080.43元,合计7610580.68元)、自2018年12月21日起以275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7.3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复利;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对被告联合安能石化有限公司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长江岸线码头资源资产分别在7102万元、9000万元、31000万元范围内享有拍卖、变卖、作价抵偿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联合安能石化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在45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联合安能石化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48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联合安能石化有限公司、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