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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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康雅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武汉康雅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 二、被告武汉康雅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农场苗湖大队第九生产队东起八付二、西止八付一、南临汉江大堤、北至九大队机耕地的土地及厂房腾退给原告***; 三、被告武汉康雅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11月18日期间的土地及厂房占有使用费140,000元,并继续支付原告***土地及厂房占有使用费(以10,000元/月为标准,自2020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武汉康雅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腾退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武汉康雅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