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骏港置业有限公司
睢宁县岚山镇岚山粮管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坐落于睢宁县的房屋归原告谢一成所有;

二、准许执行睢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4财保59号民事裁定,对坐落于睢宁县的房屋继续查封。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睢宁县岚山粮管所负担3000元、被告江苏骏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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