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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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骏港置业有限公司 睢宁县岚山镇岚山粮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坐落于睢宁县的房屋归原告谢一成所有; 二、准许执行睢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4财保59号民事裁定,对坐落于睢宁县的房屋继续查封。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睢宁县岚山粮管所负担3000元、被告江苏骏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