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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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0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予以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