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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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营销服务部 靖安县全通余土清运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营销服务部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02,615.76元,扣除被告***垫付的49,767.29元,尚应支付152,848.47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41元,由原告***负担497元,被告***负担1,6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