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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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公 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151374.35元。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7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2404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