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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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鸿福木材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鸿福木材经营部支付货款39598元及利息(利息以3959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鸿福木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元,由***负担。(此款已由鸿福木材经营部先行垫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鸿福木材经营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