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6682.28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为1911.53元;从2020年6月1日起,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96682.2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合并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900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5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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